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
第二条 必须遵守本公约。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,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。
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、行业、广东省、广州市有关法规及协会的《章程》,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。
第四条 不得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。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承揽业务,不得擅自转让业务或违法挂靠承揽业务。
第五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、行业、广东省、广州市等有关检测技术标准、规程和规范,确保检测质量。
第六条 在承揽检测业务时,检测收费不得低于协会指导价的70%,自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。
第七条 对恶意拖欠检测费的委托单位,会员单位或个人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,以便协会在通报中提醒各会员单位,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。
第八条 不得以各种形式支付回扣等用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获取检测业务。
第九条 对本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,在从事检测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客观、公正、科学、准确的原则。
第十条 检测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, 并获得主管部门确认的资格证后方能上岗,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。
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,及时向协会反映举报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、信息。
第十二条 不得对投诉人、举报人、证人及协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。
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,协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询、调查、取证,调查属实的,视情节轻重,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,分别给予下列处理:
(1) 由协会对其警告并责令整改;
(2) 在协会简报、网站上予以公布;
(3) 暂停会员资格,担任协会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,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其情节,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协会相应职务的提议;
(4) 对违反自律公约且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,由协会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。
第十四条 本公约对所签会员单位具有同等的约束力。
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实施。